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12执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英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英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英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英泰机电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申请执行人予以同意并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1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时效期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潘明礼
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