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民初269号
原告:江苏英泰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灯红。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义慧誉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英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义慧誉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英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5元(已减半收取19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