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民初592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园林新村6-54。
法定代表人:于国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