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207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边进海,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务工人员,现住包头市。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新城乡甲尔坝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本院在执行边进海申请执行包头市中实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