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映山红路1057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新中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新河镇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丰水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中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02014.71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24802.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