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50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026345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荣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178869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明顺橡胶有限公司(原青岛博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350658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荣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明顺橡胶有限公司(原青岛博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共计4801751.82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047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青岛明顺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明顺橡胶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较小、不足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2018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明顺橡胶有限公司坐落于青岛市黄岛区背儿山路5177号1-2栋房地产权一宗,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