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706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修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