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3580号
原告:**,女,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原,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夫妻关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某号。
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
第三人:**,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