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30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婷,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菩如,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翟效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高巨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公司)、新疆巨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终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诉求。事实与理由:一、***与广域公司之间形成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二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1.广域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中标了巨瑞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而非广域公司通过***中标该工程。***对该工程实际施工。2.***是从广域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而非从巨瑞公司处承包的,根不是挂靠关系。3.广域公司向***支付了17,543,874.94元(含垫付的4万元工资),说明应向***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人是广域公司而非巨瑞公司。4.巨瑞公司建议广域公司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施工,至于***是否为广域公司的职工,不影响转包关系的认定。5.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巨瑞公司作出承诺或者由巨瑞公司直接向***支付款项,并不改变***与广域公司之间的工程转包关系。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第一次一审判决巨瑞公司为承担责任主体,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又经一审判决广域公司为承担责任主体,二审判决又认为广域公司非承担责任的主体,巨瑞公司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二审法院两次审理过程中前后认定矛盾且未向一审法院和当事人释明过该问题,最终又确认第一次一审认定的责任主体,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广域公司答辩称,一、***与广域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并非转包关系,并且***与巨瑞公司之间直接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辩称系转包关系理由不能成立。2013年4月1日巨瑞公司向广域公司发送的《建议函》,明确案涉工程项目由***负责施工,***以广域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发包人巨瑞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工程款的支付也是由巨瑞公司直接支付给***。最终工程结算价款的结算也是***与巨瑞公司双方依据《承诺书》进行结算,广域公司并未参与工程结算。广域公司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挂靠方)。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主张的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与广域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5月6日,巨瑞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广域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巨瑞公司在涉案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即向广域公司出具《建议函》,建议涉案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由***担任。之后,实际施工人***以广域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发包人巨瑞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巨瑞公司对***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是明知的,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对巨瑞公司发包的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其已履行了应由广域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以“承包方”身份另行与巨瑞公司签订《承诺》,就涉案工程的价款、工期、结算等合同事宜进行磋商。***与广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挂靠。且***在一审主张中认可与广域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广域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与广域公司挂靠关系,并非转包关系。关于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借用广域公司的资质,以挂靠方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属于实际施工人。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可以看出因此,发包人巨瑞公司与***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作为广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巨瑞公司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双方依据***与巨瑞公司签订的《承诺》约定的计价方式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9,435,781.8元。广域公司收到巨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9,057,402元,在扣除管理费、税金后全额支付给***。无证据证明巨瑞公司再向广域公司支付过剩余的工程款,从上述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情况看,广域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工程结算,亦不存在扣留工程款情形。巨瑞公司通过代付民工工资、代付钢材款及以房抵账等方式向***支付,广域公司并未参与,广域公司对***实际取得涉案工程款的情况并不能完全掌握。二审认定广域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关于二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阅,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巨瑞公司不承担责任,并不是***再审申请所述,判决巨瑞公司为承担责任主体,***所述错误。且二审法院两次审理过程中并不存在前后矛盾的事实,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作出改判一审法院的判决,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健
审判员 伊 利
审判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尔扎提·沙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