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鑫旺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民初1400号
原告:新疆鑫旺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河西南区润和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从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7号。
法定代表人:翟效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鑫旺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鑫旺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鑫旺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庞海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春明
书 记 员 石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