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江营华、**、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园林路景华阳光小区5栋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江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江营华,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7号。    
法定代表人:翟效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营华、**、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洪彪
审判员    闫旭
审判员    董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雷苑媛
书记员    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