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3民初56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7号。
法定代表人:翟效民,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变更诉讼内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