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3002号
原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7号。
法定代表人:翟效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吉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袱,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金算盘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新疆昌吉广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