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许超兰,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上唐镇上唐街黄家坪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PU8062。
法定代表人:曾爱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付伟
书 记 员 吴湾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许超兰,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上唐镇上唐街黄家坪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PU8062。
法定代表人:曾爱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付伟
书 记 员 吴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