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2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上唐镇上唐街黄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PU8062。
法定代表人:曾爱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赣1002执23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玉茗大道南延伸段亚凌商住楼1幢E-5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青-00154**)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