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2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上唐镇上唐街黄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PU8062。
法定代表人:曾爱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