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2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上唐镇上唐街黄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PU8062。
法定代表人:曾爱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民终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77173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云驹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4913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