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933号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镇基建队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777LY679。
经营者:刘成明,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79号华中集团办公楼2楼(58区1丘12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8273019XA。
法定代表人:田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花城佳苑八区四号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8MA7868WC3K。
负责人:甄世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12元(已减半),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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