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3165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79号华中集团办公楼2楼(58区1丘123栋)。
法定代表人:田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新疆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全优农资交易市场西侧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俊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东,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中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8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退还原告***40900元,由原告***负担40900元。
审 判 长  艾令起
人民陪审员  范羽翔
人民陪审员  刘彦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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