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民初2190号之一
原告:中迎(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闽东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WY1C41。
法定代表人:赵梦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管理处原羽绒厂**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1097818W。
法定代表人:向浩。
被告:童兵荣,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中迎(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童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中迎(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童兵荣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迎(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童兵荣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廖晓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煌
书 记 员 吴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