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3497号之一
原告:***,男,汉,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管理处原羽绒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1097818W,
法定代表人:向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阳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