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特29号
申请人: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乡大桥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1097818W。
法定代表人:向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汉良,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建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顺建司请求:撤销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案字[2019]第13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是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中顺建司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因需核实***如何进场、如何受伤等情况,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仲裁庭提交了延期开庭书面申请,但仲裁庭却向中顺建司错误邮寄送达了以“曾以福”为申请人的仲裁决定书,并以审限超期为由不同意延期开庭,导致缺席裁决。开庭后,仲裁庭未向中顺建司送达仲裁裁决书,而是向中顺建司先后送达了同意***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书及仲裁通知书,造成同一案件重复受理、重复裁决。
二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案件,且争议标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而云阳县2019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十二个月金额为20400元。故仲裁庭裁决金额超过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
***称,其自愿申请撤回云劳人仲案字[2019]第116号仲裁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云劳人仲案字[2019]第137号案号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中顺建司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应驳回其撤裁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6日,***在中顺建司所承建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项目永利隧道工程工地受伤,其所受伤害经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经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2019年8月15日,***就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向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云劳人仲案字[2019]第116号立案受理,作出裁决前,***申请撤回仲裁,该委予以准许并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9]第116号仲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2019年9月29日,***就前述事项再次向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该委以云劳人仲案字[2019]第137号立案受理,经审理后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9]第137号仲裁裁决,裁决:一、中顺建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6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265.2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8318元、生活津贴22225.84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400元,共计109779.04元。该裁决书已经送达当事人双方。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否适用终局裁决。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审查重点一,即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提起云劳人仲案字[2019]第116号仲裁后裁决作出前,自行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予以准许,该案以撤回申请方式结案,未处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之后***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立案受理后,经开庭后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9]第137号裁决,并送达当事人双方,程序合法。中顺建司主张前述两案因存在重复受理而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审查重点二,即***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否适用终局裁决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第20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根据前述规定,***就其工伤保险待遇事项提起的仲裁属于终局裁决范畴,中顺建司主张该裁决不适用终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顺建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九江市中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丽苹
审判员 程 杨
审判员 李迪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