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明大(沈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102民初11770号
原告明大(沈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大公司)与被告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建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明大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明大公司与被告建安公司签订的《安全许可证合作协议》及附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明大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建安公司未及时结清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建安公司欠付原告明大公司委托费135000元,证据确凿,故对原告明大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告明大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4月20日,原告明大公司(乙方)与被告建安公司(甲方)签订《安全许可证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费用共计124000元,其中:定金(代办费)5000元、建造师转注带B35000元(7000元/人,5人)、建造师不上保险注册费用1万元(2000元/人,5人)、安全员B证变更5000元、安全员报名保过费29000元(2430元/人,12人)、全员三个月工伤险25000元、安全设施发票5000元、下证款(省市保过费)1万元,……。该协议的落款处,乙方处盖有原告明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被告建安公司的负责人王顺在甲方处签字予以确认。 2018年4月25日,原告明大公司(乙方)与被告建安公司(甲方)签订《关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附加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补充如下人员费用:安全员报卷费7000元、建造师转注带B49000元(7000元/人,7人)、建造师不上保险注册费用14000元(2000元/人,7人)、安全员B证变更7000元、安全员报名保过费46170元(2430元/人,19人),费用合计123000元。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明大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建安公司仅支付合同价款112000元。被告建安公司的负责人王顺于2019年7月6日出具欠条,载明欠办理资质费用13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付5万元,余款于2019年8月30日付清。现因此款至今未果,故原告明大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明大(沈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费13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冬云
法官助理齐曼彤 书记员徐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