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5965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国,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童晓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志发,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641.53元),由***负担,剩余3,620.53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瓮立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