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560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国,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志发,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5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为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均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志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560号,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一 飞
审判员 张 惠 君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