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6937号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二层A20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5206277W。
法定代表人:倪进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魁武,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哲,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5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91540209。
法定代表人:郑文国,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芯公司)与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魁武、杨慧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美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美穗公司支付晶芯公司质保金689280元;2、判令新美穗公司支付晶芯公司货款违约金(以2584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18年6月9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共计34980.96元;以1544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18年7月6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共计50025.77元;以1044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共计46963.76元;以44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共计238.19元;以2326320元为基数按银行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18年8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共计158538.71元;以6892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美穗公司承担。庭审期间,晶芯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新美穗公司支付晶芯公司违约金(以689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日,晶芯公司与新美穗公司签订的《LED路灯产品供货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质保金合同金额的8%为:689280元,质保金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产品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性无息付清。现晶芯公司供货交货已满3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美穗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另根据合同第二条付款时间规定,货到现场即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30%即2584800元,安装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27%即2326320元,然而据新美穗公司的付款记录显示,上述两笔款项新美穗公司支付时间均出现严重逾期,晶芯公司多次与新美穗公司协商质保金和货款逾期支付违约金问题,新美穗公司迟迟不回应,质保金一直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维护晶芯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新美穗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日,新美穗公司(甲方,采购方)与晶芯公司(乙方,供货方)签订了《LED路灯产品供货合同》,约定新美穗公司采购晶芯公司的LED双臂灯(奋进路)104盏、单价19800元,LED双臂灯(南疆路)120盏、单价15300元,LED双臂灯(屯垦路)186盏、单价15800元,LED双臂灯(五一路)90盏、单价19800元,总价合计8616000元(含16个点增值税);该合同另约定: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5%预付款(甲方可以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笔款项),货到现场即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到付款,安装完毕后一个月内即支付合同总额的27%的货款,质保金8%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产品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性无息付清(注:灯具乙方提供五年质保,灯杆乙方提供十年质保);三、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交货时间为分批发货,收到预付款后十八日内发出第一批货,最后一批货5月28日前到货;交货地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乌昌新镇道路(五一路、屯垦路、南疆路、奋进路)…五、验收标准为到货验收,货物到现场或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在15日内完成到货验收,货物的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的包装完整无损坏,逾期甲方未验收或验收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六、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合同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违约金…。
为履行上述合同,晶芯公司委托生产厂家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9日分批次向新美穗公司指定地点交付货物,同时提交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发货清单》9份,该发货清单上具体列明了所供设备及配件的名称、数量及规格,经核算共计交付双臂盏灯500套。上述发货清单收货人处由王岩、郭艳伟等人签字。2018年5月4日新美穗公司支付晶芯公司首付款3015600元,2018年7月8日支付晶芯公司货款1040000元,2018年9月10日支付货款50万元,2018年12月11日支付100万元,2018年12月21日交付晶芯公司承兑汇票2371120元,以上共计支付货款792672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晶芯公司与新美穗公司签订的《LED路灯产品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晶芯公司已指示生产厂家向新美穗公司供应LED双臂灯,新美穗公司收货后已支付了相应货款,根据晶芯公司提交的发货清单及新美穗公司的付款凭证,新美穗公司尚欠晶芯公司质保金689280元未付。对于该质保金是否满足支付条件,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新美穗公司应在15日内完成到货验收,逾期未验收或验收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新美穗公司收到货物至今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全部货物已验收合格,此外,双方约定质保金8%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产品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性无息付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晶芯公司并非新美穗公司与业主方所签合同的当事人,晶芯公司并不掌握业主验收情况,亦无法协调验收,因新美穗公司并未到庭,未向本庭说明业主验收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发货清单显示晶芯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8年6月9日,新美穗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以上述时间计算3年质保期均已届满,本院综合晶芯公司提交的发货清单及新美穗公司货款支付情况,并结合晶芯公司提交的案涉道路路灯照片及视频,认为新美穗公司支付质保金条件已经成就,晶芯公司主张新美穗公司支付质保金6892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晶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新美穗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晶芯公司主张违约金以689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该主张数额过高,本院结合新美穗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双方约定,依法调整为以689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1年11月5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晶芯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润新美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放弃抗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689280元;
二、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89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