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5799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培琳,新疆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新疆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560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