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48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91540209),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560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特57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214046.81元(其中本金4169947.81元,执行费44099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冷长青
二 ○ 二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菲罗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