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

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新美穗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1101民初423号 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70元,减半收取计14185元,由新疆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