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申字第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雅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裕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力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黄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