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终12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瑶,女,汉族,1992年1月13日生,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418-4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君涛,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振庄,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90元,减半收取3795元,由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杨根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