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611号

申请人: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418-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70823G。

法定代表人:吴庆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1年7月7日立执保案件,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21440.5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江西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以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1440.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