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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8民初74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生,万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6035030D,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塔前路8号。
负责人:叶卫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4040339N,住所地吉水县文峰路东门新村3号。
法定代表人:夏卫国,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26号。
负责人:张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1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黎 莉
人民陪审员  曾昭发
人民陪审员  李宗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郭 微
书 记 员  肖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