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8民初74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生,万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6035030D,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塔前路8号。
负责人:叶卫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4040339N,住所地吉安市吉水县城北新区望江郡府19栋1单元205室。
法定代表人:夏卫国,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26号。
负责人:张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1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通服公司)、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雨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906.67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7日,原告***在万安县枧头镇舍背村电信施工地段,在从事被告通服公司总承包、被告新雨公司分包,被告保险公司承保,被告***具体承包的电信线路施工时,因发生电线杆断倒意外,从电线杆上摔落至地而受伤,导致原告***:1、左足第3.4跖骨骨折;2、左足第2.3.4.5契跖关节脱位;3、左外踝骨折;4、左膝部软组织损伤等伤害后果。原告在万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21年1月13日,原告***的伤情,依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为伤残10级、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2021年1月27日,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伤残10级。为此,原告花去医疗费17,494.12元、交通费263.5元、鉴定费2,123元,并已造成原告误工费、护理费和伤残等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另据了解,被告通服公司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原告***等650名电信施工人员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900,000元/人;意外医疗60,000元/人;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人。本次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已预付原告医疗费5,415.12元,其他赔偿至今未付。原告经被告***向被告通服公司、新雨公司、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通服公司及被告新雨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规定,被告通服公司及被告新雨公司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原告***系在被告承包的电信线路施工时受伤,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由有关机关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结论,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依法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宽梁
审 判 员 黎 莉
审 判 员 乐瑞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微
书 记 员 肖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