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民初2312号之一
原告:***,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莲,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珍,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赵德莲,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珍,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二七西街**。注册号:360100120008896。
法定代表人:余禄喜,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一民,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玉,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东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4040339N。
法定代表人:夏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娇,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赣0103民初231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物及被告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189号6栋一单元301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吉安青原支行36×××65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昤
人民陪审员  王凤娟
人民陪审员  王惠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