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民初2312号
原告:***,女,193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市**湖区。
原告:***,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昌市**湖区湖区。
原告:梁莹,女,1982年8月21日出,住**昌市**昌县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赵德莲,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珍,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街**号,注册号:360100120008896。
负责人:余禄喜。
被告:吉水新雨科技有限,住所地:江**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门新村**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4040339N。
法定代表人:夏卫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莹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吉水新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二被告价值66万元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梁莹名下的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189号6栋一单元301室房屋;
二、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价值66万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