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平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村51号-1-2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平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03民初6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大连平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并给付给原告大连平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平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17日至2024年2月17日。
3、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0日。
4、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