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湖州升腾环境有限公司与浙江神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300号
原告湖州升腾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戈亭集镇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神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东关街道联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升腾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神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XX荣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