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伊士达墙艺有限公司与济南中方加固改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4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济南伊士达墙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中方加固改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广平,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盈,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伊士达墙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方加固改建有限公司、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伊士达墙艺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济南伊士达墙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田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