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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202民初24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顺平
书记员 陈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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