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2027号
原告景德镇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沥青混凝土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铺筑的沥青混凝土型号、厚度等将沥青砼热料搅拌后运输至被告指定的铺筑地段,同时原告人工配合基底清理、压路机铺筑碾压成型。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不仅向被告提供沥青混凝土材料,还负责对沥青混凝土的施工,故本案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施工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故本案应由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文龙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龚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