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彭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彭高峰银行存款人民币867.04万元本金、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戴 瑞
书记员 万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