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2执异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彭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浮梁蛟潭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异议人主张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查明,景德镇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彭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赣02执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及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八家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67.04万元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异议人开设于浮梁村镇银行营业部的50203000054517账户。
驳回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浮梁蛟潭分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育斌
审判员 舒 亚
审判员 叶心华
书记员 宁武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