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740号之一
原告:陆根杜,男,194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薛红梅,总经理。
原告: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
法定代表人:茹德夫,总经理。
原告:茹德夫,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徐爱河,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贾宁,女,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姚敏,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甄小红,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太忠,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除陆根杜外其余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根杜,上海市黄浦区瑞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子,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亿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沪松路****
法定代表人:尤微云。
第三人:上海涵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宝益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金子。
原告陆根杜、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茹德夫、徐爱河、贾宁、姚敏、甄小红、张太忠与被告*金子、***、第三人上海亿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涵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根杜、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茹德夫、徐爱河、贾宁、姚敏、甄小红、张太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5,285元,由原告陆根杜、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茹德夫、徐爱河、贾宁、姚敏、甄小红、张太忠负担(已付)。
审判长 顾政文
审判员 屈年春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