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193号
原告:上海鹏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A1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俊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玮,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新公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薛红梅,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第三人:李群,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鹏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鹏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鹏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鹏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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