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60号之一
原告:***(暨其他八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新公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3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原告:**,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凤凰村廿八溇32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被告:***,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第三人: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宝益路255号3幢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封控等原因,当事人无法及时举证质证,且本案案情不宜继续进行线上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