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740号之二
原告:***,男,194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新公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3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女,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市。
原告***、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27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现被告***以本案原告已经申请撤诉,本院亦作出书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无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