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740号之二 原告:***,男,194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新公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3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女,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市。 原告***、上海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27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现被告***以本案原告已经申请撤诉,本院亦作出书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无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