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财保641-1号
申请人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富阳路哈顿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292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自扬,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海曲东路北(海帆商务)003幢01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在建工程款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44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在建工程款44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查封期限为2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