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740号
原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富阳路哈顿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292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西、海曲东路北(海帆商务)003幢01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迟明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宏泰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