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源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民初1393号
原告:山东龙源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89832340G。
法定代表人:井元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雪,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北富阳路东238号001幢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292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龙源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龙源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源供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龙源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龙源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